機場化妝品液體規定:100 ml 以容器標示容量為準
我曾在機場安檢時被要求丟棄放在隨身行李裡的乳液。瓶內其實只剩一部分,但容器本身太大;因為價格不便宜,只能丟掉再到旅遊地購買,實在可惜。
後來才知道,問題不在剩餘量,而是容器標示容量。我的瓶子是 120 ml,當時不熟悉國際線隨身液體須使用 100 ml 以下容器的規定。只要容器標示為 120 ml,即使沒裝滿,通常也不能通過隨身行李安檢。
一般非危險性的乳液或洗髮用品可改放託運行李,但仍要遵守航空公司、出發地與目的地的危險物品及重量規定。大容器不要放進隨身行李,出發前先確認能否託運。
容易混淆的不只乳液與化妝品,以下整理國際線常見的液體、膠狀物與免稅品規則。
100 ml 規定看的是「容器標示容量」
初次搭乘國際線時,可能會以為「剩下不到 100 ml 就可以」,其實通常不是。判斷基準是容器標示的最大容量。即使 120 ml 容器只剩 30 ml,也可能無法通過;只剩少量內容物的 200 ml 洗髮精瓶同樣不符合隨身液體規定。
安檢人員無法逐一量測瓶內剩餘液體,因此依容器標示容量判斷。容器本身若超過 100 ml,不論剩多少,通常都不能放入一般隨身液體袋。
處理方式很簡單:把符合託運規定的大容器放進託運行李,或分裝到 100 ml 以下、可清楚辨識容量的旅行用容器。可在生活用品店或化妝品店購買旅行分裝瓶,也可直接選旅行尺寸產品。分裝後要封好並避免滲漏;原容器標示與目的地海關規定也應一併確認。
必須同時符合 3 項條件
只準備 100 ml 以下容器還不夠,還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要求。
- 每個容器不超過 100 ml ——必要條件
- 全部放入不超過 1 L 的透明可重複密封袋,共 1 個 ——常見規格為邊長約 20 cm 的夾鏈袋。
- 每 1 人限帶 1 袋 ——不能分成多袋。
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就可能被要求丟棄。即使分裝到 100 ml 容器,若未放進可密封透明袋仍可能無法通過;安檢時依機場要求將袋子取出,可加快檢查。
這些也可能被歸類為「液體或膠狀物」
實際分類比想像中廣,出發前應查看機場與航空公司的清單。
片狀面膜、防曬乳、唇蜜與睫毛膏通常都按液體或膠狀物管理,片狀面膜也可能計入隨身液體袋。此外,辣椒醬、韓式大醬、蜂蜜與果醬等醬料也屬膠狀或液固混合物,隨身攜帶時同樣適用 100 ml 規定;牙膏與洗髮精也包含在內。食品還可能受目的地檢疫或海關限制。
固體化妝品通常不受隨身液體容量規則限制,例如口紅、粉餅與固體棒狀產品;但其他航空安全或海關規定仍可能適用。現在也有不少洗髮皂、固體牙膏與固體乳液棒等替代品,能減少受 100 ml 液體規則影響的品項。若常用產品有旅行用固體版本,也可優先考慮。
藥品可能適用例外
必要藥品的處理方式與一般化妝品不同。醫療上必要的處方藥或成藥,可能獲准以超過 100 ml 的容量隨身攜帶;實際規定依出發、轉機與目的地機場而異。超過 100 ml 的液體藥品,如藥水或胰島素,可能需要處方、醫師證明或可辨識標籤,並應在安檢時主動申報。只帶飛行途中合理所需用量,且事先向航空公司與各機場確認。
錠劑與膠囊不屬於液體,但仍可能受處方藥、管制藥物與目的地入境規定限制。暈機藥或止痛藥也建議保留原包裝與標示。
免稅店購買的液體另有規定
通過出境安檢後購買的免稅液體,如酒類或化妝品,在符合安保包裝規定時可超過 100 ml 隨身攜帶。香水與酒類也可能適用,但須符合下列條件,且酒精濃度與數量仍受危險物品規則限制。保持裝在 STEB 防拆封安全袋內、封口完整,並保留購買證明。
轉機時尤其要小心。不要在最終航段安檢完成前拆開安全袋,並保留收據;不同國家與轉機機場對 STEB 的接受方式可能不同,購買前應確認完整行程規定。
實際打包方式
日常保養品可分裝到 100 ml 以下、標示清楚的旅行容器。大瓶乳液或洗髮精若符合託運與危險物品規定,可放入託運行李;但不能概括說託運液體完全不限量,噴霧、含酒精產品、易燃品與航空公司重量均可能另有限制。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大容器直接放進隨身行李,以為剩餘量少就沒問題。事先準備一個透明可密封袋;藥品帶證明並主動申報;免稅液體不要拆封,基本上就能避開多數問題。
最後整理
100 ml 規定真正看的通常是容器標示容量,而不是內容物剩餘量。不了解這點,就可能像我一樣丟掉還剩很多的乳液,再到旅遊地重新購買。
大容器依規定放託運行李;飛行前需要使用的液體則裝進 100 ml 以下容器。藥品與免稅品並非一律豁免,仍須符合申報、證明、封袋及各機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