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

本译文仅为方便理解而提供;如与韩文正本存在差异,以韩文正本为准。

Pglemaps 支付、预约金与退款条款(用户版)

生效日期:2026年6月25日(2026-06-25)
修订适用日期:2026年7月29日(2026-07-29)
版本:v2.4

本条款构成《Pglemaps 使用条款》的一部分。韩文版本为正式文本。


第一条(支付结构与总价保障)★修订

  1. 服务中显示的 “商品总价” 是用户就该商品需要支付的 全部金额
  2. 用户通过支付网关(PG)向本公司预付商品总价一定比例的 “预约金”。预约金是 本公司的网络交易中介手续费,并且 已包含在商品总价中
  3. 扣除预约金后的 “商品余款”(=商品总价-预约金)由用户直接支付给商家。本公司不收取、保管或结算商品余款。
  4. ★ 总价保障(核心)
    - a. 用户支付的总额(预约金+商品余款)不会超过服务中显示的商品总价。
    - b. 商家只能向用户收取商品余款(=商品总价-预约金),不得重复收取相当于预约金的金额。
    - c. 本公司依据广告主使用条款第8条之2要求商家履行该义务;违规时可要求返还不当所得、支付 不当所得五倍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并 永久清退
  5. ★ 结算页面显示事项。 本公司以明确的 数字金额显示:
    - 商品总价;
    - 当前支付的预约金(金额及比例);
    - 到店支付金额(商品余款);
    - 取消退款标准及 最高可能损失金额
  6. ★ 超额收费救济。 商家违反第4款、收取超过商品总价的金额时,用户可向客服举报。本公司核实后将 退还超额收费部分并处分该商家。
  7. 本公司不是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所称的 电子金融业者,在网络交易中介过程中仅收取自己的中介手续费(预约金)。

支付结构示例(商品总价100,000韩元)

A商家(预约金10%) B商家(预约金12%)
商品总价 100,000韩元 100,000韩元
当前支付(预约金 → 本公司) 10,000韩元 12,000韩元
到店支付(商品余款 → 商家) 90,000韩元 88,000韩元
用户总支出 100,000韩元 100,000韩元
取消时最高可能损失 10,000韩元 12,000韩元

即使预约金比例不同,用户总支出相同;但 取消时可能无法退还的预约金金额会有所不同。


第一条之二(网络交易中介告知与交易当事人)

  1. 本公司是韩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 网络交易中介者。除明确标示本公司为销售方的商品外,本公司不是个别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销售方是商品详情页及结算页面显示的商家。
  2. 本公司在用户下单前提供查阅商家名称、代表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等身份信息的方式,并 在商品详情、预约和支付阶段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说明本公司不是交易当事人
  3. 商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质量、合法性、安全、现场履行、现场支付的商品余款以及因商家责任产生的取消和退款负责。本公司对其收取的预约金的支付与退款、中介系统、本公司直接制作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作为网络交易中介者的法定义务负责。
  4. 本条不排除本公司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中介及身份信息告知义务、违反支付退款处理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5. 本公司受理商家与用户之间的投诉和争议,并协助必要的事实核查与联系。处理期限和救济方式适用第十二条。

第二条(预约金比例的显示)★修订

  1. ★ 预约金比例并非固定。 比例因行业而异,同一行业内也可能因商家不同而不同(例如,同为美发店,A店10%、B店12%)。
  2. 每项商品适用的预约金比例和 金额,以及 到店支付金额,都会在该商品的结算页面明确显示;用户确认并同意后方可支付。
  3. 用户在结算页面确认并同意的预约金比例和金额适用于该笔交易。
  4. ★ 禁止追溯适用。 本公司与商家之间的费率日后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 已经完成支付的预约;仍适用支付时确定的比例。
  5. 预约金比例用于确定本公司与商家之间的结算结构,不会改变用户的总负担(商品总价)。

第三条(医疗行业特别规定)

  1. 皮肤科、韩医院依据韩国《医疗法》第27、56、57条等规定,不收取预约金,仅提供信息及预约中介。
  2. 用户不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诊疗费、治疗费完全依照用户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由用户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3. 本公司不从医疗机构收取与诊疗费挂钩的手续费,医疗类别 不提供返现(《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禁止通过提供财物招揽患者)。
  4. 本公司完成韩国《医疗海外发展及吸引外国患者支援法》规定的 吸引外国患者机构登记后,方可开通医疗类别服务。

第四条(取消与退款政策)★修订

下列退款比例仅适用于 预约金。商品余款由用户与商家直接结算。
每项商品适用的取消退款政策也会在结算页面显示。

通用退款表(所有商家统一适用)

退款档位以取消日期和预约日期各自在 韩国标准时间(KST,Asia/Seoul)下的自然日期为准,并按 预约日期与取消日期之间相差的自然日数计算。预约的具体时刻或按24小时累计的经过时间不用于判定退款档位。

取消日期 预约金退款比例
预约日期 31个自然日或更早 100%退款
预约日期 提前8至30个自然日 70%退款
预约日期 提前4至7个自然日 30%退款
从预约日期前 3个自然日起至预约当日、预约日期已经过或未到店 不退款

示例: 预约金12,000韩元,在预定使用日 20天前取消 → 退还8,400韩元(70%),3,600韩元不予退还。
未退还的预约金由本公司与商家按 50:50结算(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

各行业适用方式及基于商品性质的例外

行业 特别规定
医疗(皮肤科、韩医院) 不支付预约金,因此没有退款对象;预约可自由取消(第三条)。
眼镜店 — 有度数眼镜、隐形眼镜 韩国《医疗技师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5款禁止在线销售。本公司仅中介到店预约,用户不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通用退款表不适用,预约可自由取消;眼镜和镜片费用在店内与验光师直接交易。
租车 适用通用退款表。但依据《汽车租赁标准条款》第3条及《消费者争议解决标准》,可能另行产生以预定租金为基准的违约金。该费用由 商家直接向用户收取和结算;本公司不是该交易当事人,也不代收。详情请查看商品页。
SIM / eSIM 开通(数据激活)前适用通用退款表;开通后不予退款(第七条)。开通以实际数据激活时间为准,并由商家在商品页说明。
交通运输(出租车、包车、私人面包车、机场接送) 适用通用退款表。因 航班延误导致的接送延迟不视为用户责任;商家应查询航班并 合理等候
其他所有行业(个人色彩诊断、美发美容、皮肤护理、美甲、街拍、普拉提、行李寄存、韩服租赁、住宿、配送等) 适用通用退款表。但拍摄、护理、办理入住、交付物品等 服务开始后不予退款

第五条(未到店)★新增

  1. ★ 判定标准。 用户 未提前通知取消,并在预约时间后 30分钟仍未到店,即判定为未到店。
    - 商家另行设定时间的,以结算页面显示的时间为准。
    - 一旦判定未到店,预约金不予退还。
  2. 本公司将被扣除预约金的 50%作为未到店手续费支付给商家,剩余50%归本公司。
    - 本公司目前不会因未到店而 额外自动收取商品总价的30%。未来如引入令牌计费或其他追加扣款,只有在取得PG事先批准、提前公告、用户另行同意修订条款并作出明确支付授权后方可实施;在满足全部条件前不适用任何追加扣款逻辑。
  3. ★ 用户异议。 用户可在收到判定通知后 7日内向客服提出异议。
    - 本公司收集双方意见及证据(到店记录、联系记录、店内监控等)后作出 最终判定
    - 异议成立时,退还预约金并追回已支付给商家的未到店手续费。
  4. ★ 虚假申报处分。 用户实际到店而商家虚假申报未到店时,本公司可要求返还不当所得、支付 五倍违约金、解除合同并 永久清退
  5. 用户预计迟到时,可通过服务内消息提前通知商家;在此情况下可能不被判定为未到店。

第六条(按原因划分的预约金退款)★修订

原因 处理方式
用户改变主意 适用第四条通用退款表
商家责任(商家取消或未到店、未提供商品、信息不符) 全额退还预约金商品总价10%的赔偿金(第六条之二)
用户未到店 预约金不退款(第五条)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全额退还预约金(无违约金)
本公司责任(系统错误、中介瑕疵) 全额退还预约金

第六条之二(因商家责任产生的用户赔偿请求权)★新增

  1. 因商家责任导致预约取消、不履行,或提供的商品 与登记信息明显不符时,用户可获得:
    - a. 全额退还预约金(由本公司处理);
    - b. ★ 商品总价10%的赔偿金(由商家承担);
    - c. 在可行时协助安排替代预约。
  2. 第1款b项赔偿金由本公司向用户支付,再向商家追偿或抵扣。用户可通过客服申请。
  3. 不适用情形
    - 医疗(皮肤科、韩医院): 《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禁止向患者提供财物,因此不适用第1款b项。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韩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法》。
    - 眼镜店到店预约(有度数眼镜、隐形眼镜): 本公司不收取款项,因此第1款a项不适用;赔偿由用户与商家直接处理。
  4. 用户实际损失超过第1款b项赔偿金时,可向商家另行请求超出部分。本条不限制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七条(撤回购买及其限制)★全面修订

1. 原则 — 用户享有撤回权

依据韩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用户可在收到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起 7日内撤回购买。

2. 撤回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下列情形依据该法第17条第2款可限制撤回。本公司按照同条第6款在 支付前明确告知和显示

限制原因 法律依据 示例
本公司的中介服务已经开始 第17条第2款第5项 预约确认时 — 预约金是该中介服务的对价
服务或数字内容已经开始提供 第17条第2款第5项 SIM/eSIM 开通(激活)
按用户订单单独制作 第17条第2款第6项 眼镜 度数加工、定制制作
因用户责任造成商品灭失、损坏 第17条第2款第1项

3. ★ 本公司的自愿保护措施

即使符合第2款第一项,本公司仍为保护用户,根据第四条取消退款政策退还全部或部分预约金。 这是超过法定义务的自愿措施。

4. 商品余款(与商家的合同)

第2款事由也可能适用于用户与商家之间的商品余款合同;此时由商家依据《消费者争议解决标准》等法律处理。

5. 强制性规定优先

本条仅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5条(禁止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的范围内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不利的约定无效。


第八条(支付方式、销售货币及汇率)★全面修订

  1. 支付方式。 用户可使用结算页面实际提供的海外信用卡、借记卡及便捷支付方式支付预约金。具体方式取决于PG商户合同和审核结果;本公司不会将未经批准的方式标示为可用。
  2. ★ 计划销售及授权货币(USD);付款当前处于阻断状态。 本公司计划向最终签约PG申请以 美元(USD)作为Processing Currency。尚无PG完成合同签订、商户审核及技术接入,生产环境的预订提交与预约金实际收取仍被阻断。只有USD处理获批并实际接入后才开始收款;此前显示USD不表示付款已被接受或授权已完成。
  3. 内部价格及商家结算基准(KRW)。 商品成本、登记价格、手续费及内部结算可按KRW管理。开始收款后,授权货币和金额为第2、4款的USD金额;实际结算货币、账户、周期及换汇条件以最终PG商户合同和结算页面事先披露为准。
  4. ★ 支付时锁定USD金额。 结算页面同时显示商品总价、当前支付的预约金、到店支付余款和适用汇率。用户最终确认的 USD支付金额和适用汇率会保存在订单及支付记录中;授权后即使汇率变化,也不会改变该笔交易的授权金额。
  5. ★ 按原支付货币退款。 退款通过原支付方式按 原支付货币USD处理。全额退款以原授权USD金额为准;部分退款以支付时锁定的USD金额乘以退款比例为准。不得因支付后的汇率变化而以不利于用户的方式减少应退USD金额。部分退款的最小单位、取整规则及是否支持,以结算页面和已确认的支付方式条件为准。
  6. 发卡机构汇率及境外使用费。 用户的卡片或便捷支付账户以USD以外货币入账时,发卡机构或支付服务商可能采用自身汇率并收取境外使用费。这与本公司锁定的USD销售和授权金额无关,且不受本公司控制。撤销授权后的入账时间及账单上的本币换算金额也可能因机构政策和汇率而异。
  7. 参考汇率与交易汇率的区分。 汇率查询、货币换算页面以及USD金额旁显示的KRW等换算值,是可能受市场变化和数据延迟影响的参考估算。该笔交易适用结算页面最终确认的 USD支付金额及订单中保存的汇率快照;本公司不会以其他换算值仅供参考为由任意变更这些金额。

第九条(支付错误与重复扣款)

  1. 因系统或通信故障发生重复或错误扣款时,本公司核实后立即退还超额部分。
  2. 原则上退款至 原支付方式
  3. 错误扣款归责于本公司时,除退款外,本公司还赔偿用户实际损失。

第十条(退款流程与期限)★修订

  1. 用户通过服务内流程或客服提交退款申请。
  2. 核实退款原因后,本公司在 3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约金,或向支付服务商请求取消、停止请款(参照适用《电子商务法》第18条)。
  3. ★ 逾期利息。 本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第2款期限时,按该法第18条第2款及其施行令支付 逾期利息
  4. 原则上退回 原支付方式(如撤销海外卡授权、便捷支付退款);无法处理时,与用户协商其他方式。
  5. 因发卡机构或支付服务商流程,退款实际反映在账户或卡片上可能还需 额外工作日

第十一条(返现)★新增

  1. ★ 返现是用户正常完成预约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评价后,本公司给予的金钱性权益。
  2. 发放条件
    - 正常完成预约的商品或服务;
    - 在服务内 提交评价
    - 商家 参加返现活动(在商品页显示)。
  3. 比例: 商品总价的 3%至5%,因商品而异并在商品页显示。
  4. 时间: 确认完成服务及评价后 5个工作日内
  5. 有效期: 入账日起 12个月(1年);逾期未使用即失效。
  6. ★ 不适用行业
    - 皮肤科、韩医院: 《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禁止以财物招揽患者,因此不适用。
    - 眼镜店到店预约(有度数眼镜、隐形眼镜): 用户不向本公司支付款项,不产生返现来源。
  7. 追回: 存在虚假评价、未实际使用而领取、完成后交易取消或退款时,本公司可追回返现。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与救济方式)

  1. 支付、退款或与商家中介交易有关的争议可向客服提出。本公司原则上自受理日起 3个工作日内告知进展,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告知调查结果或处理方案。需要进一步核实时,将说明原因和预计时间。
  2. 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以下机构求助:
机构 职能
韩国消费者院(www.kca.go.kr) 消费者损害救济、争议调解
1372消费者咨询中心 消费者咨询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www.ftc.go.kr) 举报违反电子商务法
旅游不便投诉中心(韩国观光公社) 外国游客投诉
  1. 用户为消费者时,不排除韩国《国际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消费者保护管辖规则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6月25日起生效;第四条修订后的取消与退款政策自2026年7月24日起适用。

【公司信息】 — 韩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

  • 公司名称:株式会社Pglemap(服务名称:Pglemaps)
  • 共同代表:Kim Jung-hyun、Ko Sang-gyun
  • 营业执照号:360-05-03393
  • 网络销售业申报号:第2026-京畿义王-0284号
  • 地址:韩国京畿道义王市 Saerom-gil 21号,203栋1101室(Poil-dong,Indeogwon Central Prugio)
  • 电话:010-2743-8473
  • 电子邮箱:pglemap@gmail.com

【必选】本人同意上述支付、预约金与退款条款。

生效日期: 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