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店前請確認

注意事項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與商家都能安全、順利地使用服務,請確認以下內容。

  1. 禁止在店內大聲喧嘩、辱罵、威脅,或從事妨礙員工、其他顧客或正常營業的行為。可能會依相關法令及營運政策限制服務提供或平台使用;必要時,也可能採取包括請求損害賠償在內的法律措施。

  2. 對於預訂、付款頁面或已確認預訂條件中約定於服務提供後支付的到店餘款等合理服務費用,如未予支付,可能會限制平台使用,並依相關法令採取追討欠款、請求損害賠償等措施。

  3. 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壞或遺失商家的商品、用品、設施或配件,可能須在實際發生且可證明的損失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

  4. 除非另有說明,本服務所顯示的預訂、取消、未到店、退款、營業時間及其他所有日期與時間,均以韓國標準時間(KST,UTC+9)顯示、判定並適用。

如有疑問,請透過以下電子郵件聯絡我們。 pglemaps@gmail.com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

取消與退款政策

以下內容概述取消預約時 Pglemaps 預約金的處理標準。

距預約日期31天或以上
全額退款
距預約日期8至30天
退款70%
距預約日期4至7天
退款30%
距預約日期3天以內或未到店
不予退款

退款級距按韓國標準時間(KST)的預約日期與取消日期之間的日曆日差計算。最終適用條件請在預約及結帳頁面再次確認。

查看完整退款政策

Pglemaps 付款、預約金與退款條款(使用者版)

生效日期:2026年6月25日(2026-06-25)
修訂適用日期:2026年7月29日(2026-07-29)
版本:v2.4

本條款構成《Pglemaps 使用條款》的一部分。韓文版本為正式文本。


第一條(付款結構與總價保障)★修訂

  1. 服務中顯示的 「商品總價」 是使用者就該商品需要支付的 全部金額
  2. 使用者透過支付閘道(PG)向本公司預付商品總價一定比例的 「預約金」。預約金是 本公司的網路交易仲介手續費,並且 已包含在商品總價中
  3. 扣除預約金後的 「商品餘款」(=商品總價-預約金)由使用者直接支付給商家。本公司不收取、保管或結算商品餘款。
  4. ★ 總價保障(核心)
    - a. 使用者支付的總額(預約金+商品餘款)不會超過服務中顯示的商品總價。
    - b. 商家只能向使用者收取商品餘款(=商品總價-預約金),不得重複收取相當於預約金的金額。
    - c. 本公司依據廣告主使用條款第8條之2要求商家履行該義務;違規時可要求返還不當所得、支付 不當所得五倍的違約金、解除合約並 永久清退
  5. ★ 結帳頁面顯示事項。 本公司以明確的 數字金額顯示:
    - 商品總價;
    - 目前支付的預約金(金額及比例);
    - 到店支付金額(商品餘款);
    - 取消退款標準及 最高可能損失金額
  6. ★ 超額收費救濟。 商家違反第4款、收取超過商品總價的金額時,使用者可向客服檢舉。本公司查證後將 退還超額收費部分並處分該商家。
  7. 本公司不是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所稱的 電子金融業者,在網路交易仲介過程中僅收取自己的仲介手續費(預約金)。

付款結構範例(商品總價100,000韓元)

A商家(預約金10%) B商家(預約金12%)
商品總價 100,000韓元 100,000韓元
目前支付(預約金 → 本公司) 10,000韓元 12,000韓元
到店支付(商品餘款 → 商家) 90,000韓元 88,000韓元
使用者總支出 100,000韓元 100,000韓元
取消時最高可能損失 10,000韓元 12,000韓元

即使預約金比例不同,使用者總支出相同;但 取消時可能無法退還的預約金金額會有所不同。


第一條之二(網路交易仲介告知與交易當事人)

  1. 本公司是韓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的 網路交易仲介者。除明確標示本公司為銷售方的商品外,本公司不是個別商品或服務交易的當事人;銷售方是商品詳情頁及結帳頁面顯示的商家。
  2. 本公司在使用者下單前提供查閱商家名稱、代表人、地址、電話、營業執照號等身分資訊的方式,並 在商品詳情、預約和付款階段以易於理解的方式說明本公司不是交易當事人
  3. 商家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品質、合法性、安全、現場履行、現場支付的商品餘款,以及因商家責任產生的取消和退款負責。本公司對其收取的預約金的付款與退款、仲介系統、本公司直接製作和提供的資訊,以及作為網路交易仲介者的法定義務負責。
  4. 本條不排除本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仲介及身分資訊告知義務、違反付款退款處理義務或其他法定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5. 本公司受理商家與使用者之間的申訴和爭議,並協助必要的事實查核與聯繫。處理期限和救濟方式適用第十二條。

第二條(預約金比例的顯示)★修訂

  1. ★ 預約金比例並非固定。 比例因行業而異,同一行業內也可能因商家不同而不同(例如,同為美髮店,A店10%、B店12%)。
  2. 每項商品適用的預約金比例和 金額,以及 到店支付金額,都會在該商品的結帳頁面明確顯示;使用者確認並同意後方可付款。
  3. 使用者在結帳頁面確認並同意的預約金比例和金額適用於該筆交易。
  4. ★ 禁止追溯適用。 本公司與商家之間的費率日後發生變化,也不會影響 已經完成付款的預約;仍適用付款時確定的比例。
  5. 預約金比例用於確定本公司與商家之間的結算結構,不會改變使用者的總負擔(商品總價)。

第三條(醫療行業特別規定)

  1. 皮膚科、韓醫院依據韓國《醫療法》第27、56、57條等規定,不收取預約金,僅提供資訊及預約仲介。
  2. 使用者不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診療費、治療費完全依照使用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合約,由使用者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
  3. 本公司不向醫療機構收取與診療費連動的手續費,醫療類別 不提供回饋金(《醫療法》第27條第3款禁止透過提供財物招攬患者)。
  4. 本公司完成韓國《醫療海外發展及吸引外國患者支援法》規定的 吸引外國患者機構登記後,方可開通醫療類別服務。

第四條(取消與退款政策)★修訂

下列退款比例僅適用於 預約金。商品餘款由使用者與商家直接結算。
每項商品適用的取消退款政策也會在結帳頁面顯示。

通用退款表(所有商家統一適用)

退款級距以取消日期和預約日期各自在 韓國標準時間(KST,Asia/Seoul)下的日曆日期為準,並按 預約日期與取消日期之間相差的曆日數計算。預約的具體時刻或按24小時計算的經過時間不會用於判定退款級距。

取消日期 預約金退款比例
預約日期 31個日曆日或更早 100%退款
預約日期 提前8至30個日曆日 70%退款
預約日期 提前4至7個日曆日 30%退款
從預約日期前 3個日曆日起至預約當日、預約日期已經過或未到店 不退款

範例: 預約金12,000韓元,在預定使用日 20天前取消 → 退還8,400韓元(70%),3,600韓元不予退還。
未退還的預約金由本公司與商家按 50:50結算(第五條第2款、第六條)。

各行業適用方式及基於商品性質的例外

行業 特別規定
醫療(皮膚科、韓醫院) 不支付預約金,因此沒有退款標的;預約可自由取消(第三條)。
眼鏡店 — 有度數眼鏡、隱形眼鏡 韓國《醫療技師等相關法律》第12條第5款禁止線上銷售。本公司僅仲介到店預約,使用者不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通用退款表不適用,預約可自由取消;眼鏡和鏡片費用在店內與驗光師直接交易。
租車 適用通用退款表。但依據《汽車租賃標準條款》第3條及《消費者爭議解決標準》,可能另行產生以預定租金為基準的違約金。該費用由 商家直接向使用者收取和結算;本公司不是該交易當事人,也不代收。詳情請查看商品頁。
SIM / eSIM 開通(數據啟用)前適用通用退款表;開通後不予退款(第七條)。開通以實際數據啟用時間為準,並由商家在商品頁說明。
交通運輸(計程車、包車、私人廂型車、機場接送) 適用通用退款表。因 航班延誤導致的接送延遲不視為使用者責任;商家應查詢航班並 合理等候
其他所有行業(個人色彩診斷、美髮美容、皮膚護理、美甲、街拍、皮拉提斯、行李寄放、韓服租賃、住宿、配送等) 適用通用退款表。但拍攝、護理、辦理入住、交付物品等 服務開始後不予退款

第五條(未到店)★新增

  1. ★ 判定標準。 使用者 未提前通知取消,並在預約時間後 30分鐘仍未到店,即判定為未到店。
    - 商家另行設定時間的,以結帳頁面顯示的時間為準。
    - 一旦判定未到店,預約金不予退還。
  2. 本公司將被扣除預約金的 50%作為未到店手續費支付給商家,剩餘50%歸本公司。
    - 本公司目前不會因未到店而 額外自動收取商品總價的30%。未來如引入權杖計費或其他追加扣款,只有在取得PG事先核准、提前公告、使用者另行同意修訂條款並作出明確付款授權後方可實施;在滿足全部條件前不適用任何追加扣款邏輯。
  3. ★ 使用者異議。 使用者可在收到判定通知後 7日內向客服提出異議。
    - 本公司蒐集雙方意見及證據(到店紀錄、聯繫紀錄、店內監視器等)後作出 最終判定
    - 異議成立時,退還預約金並追回已支付給商家的未到店手續費。
  4. ★ 虛假申報處分。 使用者實際到店而商家虛假申報未到店時,本公司可要求返還不當所得、支付 五倍違約金、解除合約並 永久清退
  5. 使用者預計遲到時,可透過服務內訊息提前通知商家;在此情況下可能不被判定為未到店。

第六條(按原因劃分的預約金退款)★修訂

原因 處理方式
使用者改變心意 適用第四條通用退款表
商家責任(商家取消或未到店、未提供商品、資訊不符) 全額退還預約金商品總價10%的賠償金(第六條之二)
使用者未到店 預約金不退款(第五條)
天然災害、不可抗力 全額退還預約金(無違約金)
本公司責任(系統錯誤、仲介瑕疵) 全額退還預約金

第六條之二(因商家責任產生的使用者賠償請求權)★新增

  1. 因商家責任導致預約取消、不履行,或提供的商品 與登記資訊明顯不符時,使用者可獲得:
    - a. 全額退還預約金(由本公司處理);
    - b. ★ 商品總價10%的賠償金(由商家承擔);
    - c. 在可行時協助安排替代預約。
  2. 第1款b項賠償金由本公司向使用者支付,再向商家追償或抵扣。使用者可透過客服申請。
  3. 不適用情形
    - 醫療(皮膚科、韓醫院): 《醫療法》第27條第3款禁止向患者提供財物,因此不適用第1款b項。醫療損害賠償適用韓國《醫療事故損害救濟及醫療糾紛調解法》。
    - 眼鏡店到店預約(有度數眼鏡、隱形眼鏡): 本公司不收取款項,因此第1款a項不適用;賠償由使用者與商家直接處理。
  4. 使用者實際損失超過第1款b項賠償金時,可向商家另行請求超出部分。本條不限制使用者的法定權利。

第七條(撤回購買及其限制)★全面修訂

1. 原則 — 使用者享有撤回權

依據韓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款,使用者可在收到合約內容書面文件之日起 7日內撤回購買。

2. 撤回權受到限制的情形

下列情形依據該法第17條第2款可限制撤回。本公司按照同條第6款在 付款前明確告知和顯示

限制原因 法律依據 範例
本公司的仲介服務已經開始 第17條第2款第5項 預約確認時 — 預約金是該仲介服務的對價
服務或數位內容已經開始提供 第17條第2款第5項 SIM/eSIM 開通(啟用)
按使用者訂單單獨製作 第17條第2款第6項 眼鏡 度數加工、訂製製作
因使用者責任造成商品滅失、損壞 第17條第2款第1項

3. ★ 本公司的自願保護措施

即使符合第2款第一項,本公司仍為保護使用者,依據第四條取消退款政策退還全部或部分預約金。 這是超過法定義務的自願措施。

4. 商品餘款(與商家的合約)

第2款事由也可能適用於使用者與商家之間的商品餘款合約;此時由商家依據《消費者爭議解決標準》等法律處理。

5. 強制性規定優先

本條僅在不違反《電子商務法》第35條(禁止不利於消費者的合約)的範圍內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對消費者不利的約定無效。


第八條(付款方式、銷售貨幣及匯率)★全面修訂

  1. 付款方式。 使用者可使用結帳頁面實際提供的海外信用卡、簽帳金融卡及行動支付方式支付預約金。具體方式取決於PG商戶合約和審核結果;本公司不會將未經核准的方式標示為可用。
  2. ★ 預定銷售及授權貨幣(USD);付款目前處於阻擋狀態。 本公司預定向最終簽約PG申請以 美元(USD)作為Processing Currency。尚無PG完成契約簽訂、商戶審查及技術接入,正式環境的預訂提交與預約金實際收取仍被阻擋。只有USD處理獲准並實際接入後才開始收款;此前顯示USD不表示付款已被接受或授權已完成。
  3. 內部價格及商家結算基準(KRW)。 商品成本、登記價格、手續費及內部結算可按KRW管理。開始收款後,授權貨幣和金額為第2、4款的USD金額;實際結算貨幣、帳戶、週期及換匯條件以最終PG商戶合約與結帳頁面事先揭露為準。
  4. ★ 付款時鎖定USD金額。 結帳頁面同時顯示商品總價、目前支付的預約金、到店支付餘款和適用匯率。使用者最終確認的 USD付款金額和適用匯率會儲存在訂單及付款紀錄中;授權後即使匯率變化,也不會改變該筆交易的授權金額。
  5. ★ 按原付款貨幣退款。 退款透過原付款方式按 原付款貨幣USD處理。全額退款以原授權USD金額為準;部分退款以付款時鎖定的USD金額乘以退款比例為準。不得因付款後的匯率變化而以不利於使用者的方式減少應退USD金額。部分退款的最小單位、捨入規則及是否支援,以結帳頁面和已確認的付款方式條件為準。
  6. 發卡機構匯率及海外使用費。 使用者的卡片或行動支付帳戶以USD以外貨幣入帳時,發卡機構或支付服務商可能採用自身匯率並收取海外使用費。這與本公司鎖定的USD銷售和授權金額無關,且不受本公司控制。撤銷授權後的入帳時間及帳單上的本幣換算金額也可能因機構政策和匯率而異。
  7. 參考匯率與交易匯率的區分。 匯率查詢、貨幣換算頁面以及USD金額旁顯示的KRW等換算值,是可能受市場變化和資料延遲影響的參考估算。該筆交易適用結帳頁面最終確認的 USD付款金額及訂單中儲存的匯率快照;本公司不會以其他換算值僅供參考為由任意變更這些金額。

第九條(付款錯誤與重複扣款)

  1. 因系統或通訊故障發生重複或錯誤扣款時,本公司查證後立即退還超額部分。
  2. 原則上退款至 原付款方式
  3. 錯誤扣款可歸責於本公司時,除退款外,本公司還賠償使用者實際損失。

第十條(退款流程與期限)★修訂

  1. 使用者透過服務內流程或客服提交退款申請。
  2. 查證退款原因後,本公司在 3個工作日內退還預約金,或向支付服務商請求取消、停止請款(參照適用《電子商務法》第18條)。
  3. ★ 逾期利息。 本公司無正當理由超過第2款期限時,按該法第18條第2款及其施行令支付 逾期利息
  4. 原則上退回 原付款方式(如撤銷海外卡授權、行動支付退款);無法處理時,與使用者協議其他方式。
  5. 因發卡機構或支付服務商流程,退款實際反映在帳戶或卡片上可能還需 額外工作日

第十一條(回饋金)★新增

  1. ★ 回饋金是使用者正常完成預約的商品或服務並提交評價後,本公司給予的金錢性權益。
  2. 發放條件
    - 正常完成預約的商品或服務;
    - 在服務內 提交評價
    - 商家 參加回饋金活動(在商品頁顯示)。
  3. 比例: 商品總價的 3%至5%,因商品而異並在商品頁顯示。
  4. 時間: 確認完成服務及評價後 5個工作日內
  5. 有效期: 入帳日起 12個月(1年);逾期未使用即失效。
  6. ★ 不適用行業
    - 皮膚科、韓醫院: 《醫療法》第27條第3款禁止以財物招攬患者,因此不適用。
    - 眼鏡店到店預約(有度數眼鏡、隱形眼鏡): 使用者不向本公司支付款項,不產生回饋金來源。
  7. 追回: 存在虛假評價、未實際使用而領取、完成後交易取消或退款時,本公司可追回回饋金。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與救濟方式)

  1. 付款、退款或與商家仲介交易有關的爭議可向客服提出。本公司原則上自受理日起 3個工作日內告知進度,並在 10個工作日內告知調查結果或處理方案。需要進一步查核時,將說明原因和預計時間。
  2. 使用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以下機構求助:
機構 職能
韓國消費者院(www.kca.go.kr) 消費者損害救濟、爭議調解
1372消費者諮詢中心 消費者諮詢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www.ftc.go.kr) 檢舉違反電子商務法
旅遊不便申訴中心(韓國觀光公社) 外國旅客申訴
  1. 使用者為消費者時,不排除韓國《國際私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消費者保護管轄規則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6月25日起生效;第四條修訂後的取消與退款政策自2026年7月24日起適用。

【公司資訊】 — 韓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 公司名稱:株式會社Pglemap(服務名稱:Pglemaps)
  • 共同代表:Kim Jung-hyun、Ko Sang-gyun
  • 營業執照號:360-05-03393
  • 網路銷售業申報號:第2026-京畿義王-0284號
  • 地址:韓國京畿道義王市 Saerom-gil 21號,203棟1101室(Poil-dong,Indeogwon Central Prugio)
  • 電話:010-2743-8473
  • 電子郵件:pglemap@gmail.com

【必選】本人同意上述付款、預約金與退款條款。